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50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5044號
- 原告
- 友力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鳳珠
- 被告
- 廖香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設置之招牌過於超出道路路面,致原告所有車號00-000號遊覽車碰撞受損。經查,本件事故發生地點即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板橋區,而被告住所地亦在新北市板橋區,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交通分隊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等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