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50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5059號
- 上訴人
- 阮俊華
- 被上訴人
- 龍華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星輝
- 被上訴人
- 廖崇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於民國108年7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以第一審之當事人為限,如提起上訴之人非第一審之當事人,其上訴程序即非合法。又若得參加訴訟之人因其所可參加一方之當事人敗訴而提起上訴時,亦應以當事人名義為之,上訴程序始為適法。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並非本院107年度北小字第5059號事件之當事人,依上說明,上訴人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