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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5059號

返還押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5059號

上訴人
阮俊華
被上訴人
龍華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星輝
被上訴人
廖崇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於民國108年7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以第一審之當事人為限,如提起上訴之人非第一審之當事人,其上訴程序即非合法。又若得參加訴訟之人因其所可參加一方之當事人敗訴而提起上訴時,亦應以當事人名義為之,上訴程序始為適法。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並非本院107年度北小字第5059號事件之當事人,依上說明,上訴人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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