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吳若萍
- 法定代理人沈玲婕、吳則含
- 原告天闊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容易文創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930號原 告 天闊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玲婕 被 告 容易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則含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呂昀儒律師 主 文 本件茲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復提出新事證,本院認有再行言詞辯論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7 年9 月10日下午3時45分於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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