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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930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930號

原告
天闊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玲婕
被告
容易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則含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呂昀儒律師

主文

本件茲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復提出新事證,本院認有再行言詞辯論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7 年9 月10日下午3時45分於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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