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9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986號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被 告 大郁食品有限公司(即大和園飲食館) 法定代理人 鄭江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事件,依原告所提出之系統保全服務定型化契約書第26條約定:「就本契約所生之爭議事項,如經涉訟,雙方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是兩造合意因本件給付服務費事件涉訟時應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