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990號
- 原告
- 林俊仲
- 原告
- 陳乃華
- 原告
- 韓錦屏
- 被告
- 新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伯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 3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應具狀提出於民國107年5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請假之證明到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