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建小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小字第2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鄭碧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圓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提出上訴聲明,應補正上訴聲明。又如係就原判決上訴人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2,750 元(含本訴部分35,250元,反訴部分87,500元),應徵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怡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