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建小字第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小字第21號
- 原告
- 穩有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國玹
- 訴訟代理人
- 鄭詠藍
- 被告
- 龍成玻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天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工程保固責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其公司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且兩造所簽訂之契約並無關於合意管轄法院之約定,亦有原告提出之發包單、工程保固書、工程保固保證票協議書在卷可考,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