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建簡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102號原 告 鄭碧玉 訴訟代理人 宋宋鵬 被 告 圓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在臺中市,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且原告亦未提出兩造合意由本院管轄或約定債務履行地在本院管轄區域之證明,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 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營業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林錫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