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105號
- 原告
- 吳素鑾
- 訴訟代理人
- 葉宏基
- 被告
- 禾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方瑜
原告因償還修補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元,應繳裁
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裁判費壹仟貳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