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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建簡字第10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107號

原告
及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莊月霞
訴訟代理人
伍惠雅
訴訟代理人
徐任賢
訴訟代理人
連宏昇
被告
松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定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建簡字第10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上午9時37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6,635 元,及自民國107 年9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2,21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06,635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依原告聲請一造辯論。

二、兩造於民國107 年3 月8 日簽立工程訂購單(支付命令卷第13頁),原告已依約完工,但被告拒不依該訂購單給付,本院認原告依兩造間之訂購單,請求被告依約給付如主文第一項為有理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朗讀主文: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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