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建簡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4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107號 原 告 及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莊月霞 訴訟代理人 伍惠雅 訴訟代理人 徐任賢 訴訟代理人 連宏昇 被 告 松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定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建簡字第10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上午9時37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6,635 元,及自民國107 年9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2,21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06,635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依原告聲請一造辯論。 二、兩造於民國107 年3 月8 日簽立工程訂購單(支付命令卷第13頁),原告已依約完工,但被告拒不依該訂購單給付,本院認原告依兩造間之訂購單,請求被告依約給付如主文第一項為有理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