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建簡字第10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107號
- 原告
- 及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莊月霞
- 訴訟代理人
- 伍惠雅
- 訴訟代理人
- 徐任賢
- 訴訟代理人
- 連宏昇
- 被告
- 松寶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寶定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建簡字第10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上午9時37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6,635 元,及自民國107 年9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2,21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06,635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依原告聲請一造辯論。
二、兩造於民國107 年3 月8 日簽立工程訂購單(支付命令卷第13頁),原告已依約完工,但被告拒不依該訂購單給付,本院認原告依兩造間之訂購單,請求被告依約給付如主文第一項為有理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