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建簡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110號原 告 賴炳林即雅興設計裝潢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拾柒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