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建簡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23號原 告 佳誠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緯 原 告 李麗卿即銘家室內裝修工程行 上列原告佳誠冷氣空調有限公司、李麗卿即銘家室內裝修工程行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蔣世耀即虹耀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陸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玖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