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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建簡字第2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23號
原   告
佳誠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緯
原   告
李麗卿即銘家室內裝修工程行

上列原告佳誠冷氣空調有限公司、李麗卿即銘家室內裝修工程行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蔣世耀即虹耀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陸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玖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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