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建簡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季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立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通用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 年度北建簡字第4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