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建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季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立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通用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 年度北建簡字第4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