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建簡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54號原 告 薛春蘭即品屋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左孝虎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肆拾陸萬捌仟伍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零柒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仟伍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