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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建簡字第90號

給付消防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90號

原告
華成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育成

上列原告華成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消防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果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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