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建簡字第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92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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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應宇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923元,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