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92號
- 上訴人
- 林琬玲即月光室內設計社
- 送達代收人
- 趙豐禾 住臺北市○○區○○路0
段0號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應宇捷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3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