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建簡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應宇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92號 上訴人 應宇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琬玲即月光室內設計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728,7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