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92號
- 上訴人
- 應宇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琬玲即月光室內設計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728,7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9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琬玲即月光室內設計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728,7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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