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海商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海商小字第1號被 告 快樂島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黃俊頴 訴訟代理人 郭淑儀 郭淑玲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崴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零參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然被告即反訴原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被告即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