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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海商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郭力菁
  •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柯麗卿、張正鏞

  • 原告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海商簡字第2號原   告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被   告 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麗卿 被   告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7年度北司簡調字第487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為承攬運送人,受託運人委託使被告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運送貨物,被告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復將系爭貨運交由實際運送人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茲因系爭貨物未抵達目的地前,被告通知原告運送期間船舶發生貨艙進水,抵達目的地後經公證人檢視確定受有濕損,系爭貨物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後,代位對原告提起本院 107年度北司簡調字第 487號損害賠償事件,而本件民事訴訟裁判結果,以本院107年度北司簡調字第487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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