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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消小字第11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消小字第11號

原告
黃群淵
被告
友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亞利
訴訟代理人
顏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 ,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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