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消小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消小字第15號原 告 童廣韻 上列原告與被告秀禾美食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