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消小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消小字第33號原 告 葉向芸 被 告 寬宏藝術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寰 訴訟代理人 許玉娟律師 受告知人 宏碁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以寧 訴訟代理人 涂詩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