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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消小字第6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郭力菁

原告
陳𥛢霖
被告
臺灣黃帽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笠原圭嗣
訴訟代理人
林志文
訴訟代理人
蔡文欽
被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訴訟代理人
林勝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及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臺灣黃帽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均在臺北市內湖區,業據被告於準備程序中陳述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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