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消小字第61號
- 原告
- 陳𥛢霖
- 被告
- 臺灣黃帽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小笠原圭嗣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文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欽
- 被告
-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銘祥
- 訴訟代理人
- 林勝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及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臺灣黃帽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均在臺北市內湖區,業據被告於準備程序中陳述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