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消簡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消簡字第21號原 告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太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訴訟代理人 周棟樑 王彥傑 被 告 美夢成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余麗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朱峻賢律師 被 告 駱秀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