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消簡字第21號
- 原告
-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太資融股
- 原告
- 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正峰
- 訴訟代理人
- 周棟樑
- 訴訟代理人
- 王彥傑
- 被告
- 美夢成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余麗雪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峻賢律師
- 被告
- 駱秀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