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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消簡字第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黃珮如

上訴人
即被告
韓國商康特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炯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簡嘉文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萬參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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