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消簡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韓國商康特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炯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簡嘉文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萬參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