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消簡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2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消簡字第37號原 告 楊裕盛 被 告 艾玩天地互動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士仁 訴訟代理人 柳宗興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北消簡字第3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07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107年11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宜娟 書記官 官逸嫻 通 譯 林佳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為被告代理之線上遊戲誅仙手遊客戶,伊參加該遊戲時,依據被告於民國107年4月4日在網路上公告107年4月4日至4月10日活動內容規定一定儲值金可獲得獎勵,伊 遂分於107年4月5、6、7日在遊戲中前後共儲值新臺幣(下 同)24,000元,達到最高額之獎勵。詎被告突於107年4月8 日對外公告8日至10日有儲值者可獲得前述獎勵外,另再加 碼贈送獎勵。被告顯然未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提供消 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致使伊損失應得如附表之優惠。為此,爰依消費者保護第4條、公平交 易法第21條及民法第148條之規定起訴請求,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虛擬物品。 二、被告則以下情辭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㈠、被告代理之誅仙手機遊戲二項活動,乃係以活動期間儲值金額達指定標準為條件,無需於遊戲內消費即可無償獲取對應獎勵之活動。舉凡活動期間、儲值金額及對應獎勵內容等,均已明確於遊戲中公告,絕無使人陷於錯誤或誤解之虞。被告之二活動公告內容為:1、每日累積儲值活動:活動期間自2018年4月4日維護後至4月10日23:59止。活動期間,每日累積儲值達指定金額即可領獎;每獎勵每日限領取一次,晚間零點重置儲值金額。2、期間累積儲值活動:活動期間自2018年4月8日維護後至4月10日23: 59止。活動期間,期間累積 儲值達指定金額即可領獎;每獎勵限領取一次。 ㈡、本件原告係於2018年4月5日、4月6日及4月7日等3日,分別 儲值8,000元,原告即自被告遊戲內無償領取該3日儲值活動之全部獎勵。原告於2018年4月8日至4月10日期間並未儲值 ,自當無權要求被告給付相關活動獎勵,被告亦無給付原告任何補償之義務。被告之活動公告業已充分揭露活動訊息,並無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相關法 令規定。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4月4日公告獎勵活動「活動期間自2018年4月4日維護後至4月10日23:59止。活動期間,每日累積 儲值達指定金額即可領獎;每獎勵每日限領取一次,晚間零點重置儲值金額。」,原告遂於107年4月5日至7日於被告代理之誅仙線上遊戲,共儲值24,000元。嗣被告於107年4月8 日公告獎勵活動「活動期間自2018年4月8日維護後至4月10 日23: 59止。活動期間,期間累積儲值達指定金額即可領獎;每獎勵限領取一次。」之事實,業經原告提出儲值明細、活動公告等件為證,被告對此並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至原告主張被告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公平交易法第21條 及民法第148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則為被告所否 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定有明文。可知該 條文著重於消費者健康與安全之保障,遂要求企業經營者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另因交易公平之維護,並規定企業經營者提供充分與正確之資訊。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虛擬寶物情節,其主張之內容皆未涉及消費者之健康及安全,依上開說明,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㈡、又按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為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所明 定。本件原告固主張被告公告之系爭活動內容有虛偽不實之記載,業據提出被告於遊戲網站上所發布之公告為證(見本院卷第16至18頁)。經查,系爭107年4月4日發布之活動公 告內容為「活動期間自2018年4月4日維護後至4月10日23:59止。活動期間,每日累積儲值達指定金額即可領獎;每獎勵每日限領取一次,晚間零點重置儲值金額。」,而原告於 107年4月5日至7日於被告代理之誅仙線上遊戲儲值24,000元,並業已獲得相應之儲值獎勵,為兩造所不爭,顯見被告於107年4月4日所發布之活動公告,並無與現況不符之內容, 且於交易時易使一般消費大眾因之陷於錯誤之可能,自不屬不實廣告。至於被告雖又於107年4月8日發布「活動期間自 2018年4月8日維護後至4月10日23: 59止。活動期間,期間 累積儲值達指定金額即可領獎;每獎勵限領取一次。」之活動,惟依該活動條件所示,原告須於該活動期間累積儲值達獎勵條件所載之金額,始可獲取相應之獎勵。而原告既未於同年月8日至10日之期間內儲值而不符合被告於107年4月8日所發布之活動條件,自無法獲取活動獎勵,且被告本得基於消費者或市場之反應依其經營之需求適時推出不同之優惠活動,而被告前後兩次之獎勵儲值活動內容既分屬每日儲值活動及期間累積儲值活動,二次活動之獎勵條件及得領取之獎勵內容與次數均明顯不同,原告如欲領取被告後發布之獎勵內容,自應再於該期間累積儲值達一定金額始能領取,尚難僅以被告未提前告知有新的優惠儲值活動即遽認原告於107 年4月4日所發布之活動內容係故意隱瞞消費優惠資訊而有何廣告不實,是原告主張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規定,並非可採。 ㈢、末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 條定有明文。所謂誠實信用之原則,係在具體的權利義務之關係,依正義公平之方法,確定並實現權利之內容,避免當事人間犧牲他方利益以圖利自己,自應以權利人及義務人雙方利益為衡量依據,並應考察權利義務之社會上作用,於具體事實妥善運用之方法(最高法院86年度台再字第64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被告分別於107年4月4日、107年4月8日於遊戲網站上發布之二活動內容,均係以遊戲用戶於規定之活動期間內依被告公佈之條件儲值達一定金額,即可無償獲得活動獎勵,而未依該公告之內容於活動期間內儲值者,即不符合活動條件而無法獲得活動,此由被告公告之活動內容即可知悉,原告對此亦不爭執,則原告既未於107年4月8 日公告之活動期間內儲值,被告自無需依該活動內容給予原告活動獎勵,乃事理之明,亦無違誠信原則,原告主張被告違反民法第148條之規定,顯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業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公 平交易法第21條、民法第148條之規定而請求損害賠償,均 不足採,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之虛擬物品,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兩造其餘攻擊及舉證方法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官逸嫻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官逸嫻 附表 ┌──┬───────────┬──────────────┐ │ │檔 次│ 虛 擬 物 品 │ ├──┼───────────┼──────────────┤ │1 │150台幣(300元寶) │錦繡未央(7天)×2 │ ├──┼───────────┼──────────────┤ │2 │500台幣(1000元寶) │燕虹碎片×5+絳紫星魂集簇×5 │ ├──┼───────────┼──────────────┤ │3 │1000台幣(2000元寶) │燕虹碎片×8+日月精華×50 │ ├──┼───────────┼──────────────┤ │4 │2000台幣(4000元寶) │燕虹碎片×12+三皇道體×150 │ ├──┼───────────┼──────────────┤ │5 │5000台幣(10000元寶) │天緣符×8 │ ├──┼───────────┼──────────────┤ │6 │12000台幣(24000元寶)│150級(+12)鐵玉×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