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0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郭力菁
- 法定代理人伏谷清、李進富
- 原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0019號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被 告 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富 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陸仟參佰陸拾元元,應繳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仟肆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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