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0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郭力菁
- 法定代理人伏谷清、李進富
- 原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0019號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被 告 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富 訴訟代理人 陳沛緹 李振宏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北簡字第10019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參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1月1日與原告簽訂租賃契約書 ,因被告營業之需要,向供應商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指定:RICOH MPC3004SP彩色數位式影印機(複合機)壹台,由 原告購買後出租予被告使用收益,再由被告分期攤還原告融資之金額,雙方約定租賃期間為為60個月(期),每期租金為新臺幣(下同)5,880元,被告自107年3月1日(第14期)起即未依約履行,原告函催依約給付租金,被告未予置理,構成終止契約事由。因系爭契約係屬融資性租賃契約,具有「全額回收之租賃」性質,依契約書第9條之約定,被告遲 延支付租金或違約,經原告催告後合理期間內未能補正或改正,致原告終止租約者喪失期限利益,應對原告支付未付之租金(即租金總額扣除已付租金),總計被告應給付原告 47期租金,計276,360元(計算式:47期(60-13)×5,880元 =276,360元)。並以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並自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依契約書第11條之約定,按週年利率息14.6%計算之利息。爰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 起訴請求。 二、被告則以:被告公司負責的會計人員離職,知道有欠款但實際欠多少不知道。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及被告付款記錄表等件影本為證(見本卷第3至第6頁),應堪信為真實。次按承租人(即被告)遲延支付租金或違反本契約任一條款,且經出租人(即原告)催告後合理期間內未能履行者,出租人得終止本契約,承租人應於本契約終止日將標的物歸還給出租人,及對出租人支付未付之租金(即租金總額扣除已付租金),所有尚未到期之租金應以本契約終止日為到期日;承租人若延遲履行本契約之一切付款義務時,承租人應支付自原應付款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以週年利率14.6%計算之遲延利息。系爭契約第9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分 別訂有明文。本件被告公司自107年3月1日起即未再給付租 金,經原告以存證信函定期催告於文到後5日內清償,有存 證信函附卷可稽,惟被告公司迄未清償,原告主張以本件支付命令繕本之送達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剩餘未付租金,合於前揭第9條第1項之要件,洵屬有據。 四、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5月22日(見支付命令卷第1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6%計算之利息,併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79,360元 ,及自107年5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6%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福華 計 算 書 ┌──────┬────────┬─────────┐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 │ │ │ │ │ │ ├──────┼────────┼─────────┤ │合 計│ 2,980元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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