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01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0187號
- 原告
- 鄭祖營
- 被告
- 嘉緻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麗純
- 被告
- 簡逸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已繳之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參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