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0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倉儲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陳瑜
- 法定代理人徐秉瑞、陳明正
- 原告仕嘉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凱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0679號原 告 仕嘉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秉瑞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被 告 凱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正 訴訟代理人 葉孔武 陳明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倉儲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二三三二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5 年7 月1 日簽立倉儲契約,約定由原告提供位於桃園市○○區○○街000 巷00號之倉庫予被告使用,嗣被告未給付倉儲費用,原告乃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倉儲費用,被告並以原告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其貨物毀損為由提出抵銷抗辯。而被告所為之抵銷抗辯有無理由,乃本案之主要爭點,該項爭點法律關係現由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2322號案件(下稱前案)審理中,為求裁判之周全,及避免法院裁判有所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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