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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0985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0985號

原告
嘉德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娥
訴訟代理人
王志青
被告
麝香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黃塏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當事人欄「原告麝香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被告麝香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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