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09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0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10988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陳緯綸 陳昕皓 被 告 積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富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於民國107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30日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將CANON牌irac2225型(機號LZE00544)之影印機壹台返 還原告。 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叁萬陸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證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5月間以系爭契約(本院卷第11-13頁)向原告承租如主文所示之影印機,但被告違約未繳分 期款,亦未返還,故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影印機及尚未到期但依系爭契約應給付之金額,本院經依系爭契約第11條、第13條之規定及原告所提之其他證據(本院卷第17-25 頁)審酌,認原告主張有依據,應准許如主文第1、2項所示。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免假執行之擔保。 三、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確定如主文第3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48臺北市○ ○○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