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1239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239號

上訴人
存在以先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紹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德租賃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七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二三九號給付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肆萬壹仟玖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