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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1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賃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葉藍鸚

  • 原告
    盧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27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賃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36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 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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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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