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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133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334號

原告
國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治方
訴訟代理人
張芯綺

      程達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園廣場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肆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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