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13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372號
- 上訴人
- 冠友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志綱
- 訴訟代理人
- 吳孟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發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扣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