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1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鄧德倩
- 法定代理人蔡偉光、黃金城
- 原告嘉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天成聯合運輸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452號原 告 嘉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偉光 訴訟代理人 陳婉菁 被 告 天成聯合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城 訴訟代理人 張玉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 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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