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14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452號

原告
嘉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偉光
訴訟代理人
陳婉菁
被告
天成聯合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城
訴訟代理人
張玉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 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