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161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11619號
- 原告
- 冷泉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國銧
- 訴訟代理人
- 周聚鑫
- 被告
- 偉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金全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北簡字第11619號返還押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07年10月24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智順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捌佰玖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返還押租金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簽訂租賃契約,由原告承租被告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約定租期為106年10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原告並給付押租金新臺幣(下同)150,892元(下稱系爭租約)。詎系爭房屋業已於107年2月13日經第三人申請強制執行拍賣拍定,並由法院核發不動產移轉證明書而車位移轉所有權予拍定人佳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而上開車位關於被告對原告之租賃權利雖隨同移轉予拍定人,惟系爭房屋之該押租金契約並未隨同移轉予拍定人,被告既對原告已無任何租賃權利,則自應返還其所收受原告之上開押租金等語。爰依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6月14日(見本院卷第29頁)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