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69號原 告 丰采造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琬琪 訴訟代理人 蕭健宏 上列原告丰采造型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沐田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惟查原告嗣於民國107 年5 月8 日擴張訴之聲明為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貳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