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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16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69號

原告
丰采造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琬琪
訴訟代理人
蕭健宏

上列原告丰采造型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沐田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惟查原告嗣於民國107 年5 月8 日擴張訴之聲明為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貳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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