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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16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69號

上訴人
丰采造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琬琪

上列上訴人丰采造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沐田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零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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