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7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環塑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4萬188 元部分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14萬1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