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1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789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被 告 緯冠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志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