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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1976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976號

上訴人
國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元
被上訴人
儀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紐西蘭商博多樂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國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儀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零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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