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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98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郭力菁

原告
李朝茂
被告
莉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捌

仟柒佰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

捌仟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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