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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199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昌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小芳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應繳裁判費2 萬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2 萬3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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