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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2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
    羅富美
  •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古秀蘭

  • 原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萬路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2203號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訴訟代理人 許紫涵 邱芷若 被   告 萬路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秀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古秀蘭為被告萬路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而上開條 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萬路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7年 8月7日由汪洋變更為古秀蘭,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自應由古秀蘭為承受之聲明,然古秀蘭迄今尚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萬路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古秀蘭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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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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