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2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羅富美
  • 法定代理人
    古秀蘭

  • 上訴人
    萬路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2203號上 訴 人 萬路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秀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4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劉英芬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