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2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2208號原 告 宸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駒 被 告 呂學倫 上列當事人間妨害電腦使用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6 年度審附民字第561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8 月15日起至同年9 月26日擔任原告公司之管理工程師,負責購物網站前台及後台之程式開發,詎被告於離職後因不滿原告公司負責人黃家駒,竟以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及方式入侵原告公司之電腦,致原告公司及所管理客戶之網頁無法正常使用,原告公司於被告犯行期間與前兩個月相比營業額減少14萬4,380元,故以半數即7萬2,190 計算原告所受之營業損失;又被告連續妨害電腦使用案致影響客戶對原告公司產品及服務之信任,致原告公司在被告犯行期間損益額與前兩個月相比增加17萬3,998 元之損害;原告公司工程師為蒐集證據並導入防駭安全機制,致原告公司受有共15萬4,106元薪資成本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21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8,29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公司營收減少與被告行為未必全然有關,且原告公司本需支付工程師薪資,原告主張之損害與原告之行為並無相當因果關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除行為人之行為具不法性、被害人受有損害外,尚須以行為人之不法行為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最高法院民事98年度台上字第1452號裁判足參。又相當因果關係乃由「條件關係」及「相當性」所構成,必先肯定「條件關係」後,再判斷該條件之「相當性」,始得謂有相當因果關係,該「相當性」之審認,必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之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始足稱之。末按民法第216 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積極損害)及所失利益(消極損害)為限。既存利益減少所受之積極損害,須與責任原因事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又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該所失利益,固不以現實有此具體利益為限,惟該可得預期之利益,亦非指僅有取得利益之希望或可能為已足,尚須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具有客觀之確定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9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不法入侵原告公司電腦,致影響原告公司對其所管理人因等公司網頁之管理運作乙節,業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67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376號判決認定在案(見本院卷第11頁-27頁、139-159 頁)附卷可佐,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固堪認定。惟被告上開不法侵害行為與原告主張之損害間尚須具備相當因果關係,被告始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原告指稱其遭被告妨害電腦使用期間營業額較前2 個月減少等情,雖有提出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綜合損益表為據(見本院附民卷10-13 頁),然原告公司係為人因等公司架設、管理網頁者,而非經營該等網頁與他人進行交易以營利,則該等網頁遭入侵置換美女圖片或遭干擾影響正常瀏覽速度,固可能損及原告公司客戶對其管理能力之信賴,惟尚不生直接影響原告公司營收之結果,自難遽認前述營業額減少之結果與被告不法行為間即有相當因果關係。再者,原告主張之營業損失性質上屬「所失利益」,揆諸首揭說明,自須具有「客觀確定性」始屬損害賠償之範圍。原告既自承營業額損失只是其主觀認定,無法量化等情(見本院卷第82頁),復迄未提出積極事證證明其因被告行為致原本已定計畫中預期可得之營收未能取得,其請求被告賠償前開營業損失、損益額差額等部分於法尚有未合,自難准許。另原告主張其僱用之工程師為蒐集證據並導入防駭安全機制,致原告公司受有共15萬4,106 元之薪資損害云云,惟參以原告自承該等工程師處理原告公司網站異常乃原本僱傭契約所約定之職務範圍,工程師亦僅領取原本約定的薪資等情(見本院卷第82頁、164 頁),足認原告給付該等工程師薪資本為履行僱傭契約原定之給付義務,並非因被告不法行為始生之損害,被告辯稱原告請求薪資成本之損害與本件侵權行為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一節,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0萬8,29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所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本庭,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 附表 ┌──┬─────────┬───────────────┐ │編號│發生時間(民國) │方式 │ ├──┼─────────┼───────────────┤ │ 1 │105 年10月23日9 時│以不明方式取得帳號密碼,登入人│ │ │22分許 │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公司租│ │ │ │賃之www .ergocity .com .tw網站│ │ │ │,無故變更該網頁首頁背景圖像電│ │ │ │磁紀錄,置換為美女照片 │ ├──┼─────────┼───────────────┤ │ 2 │105 年11月19日6時5│以不明方式取得帳號密碼,登入人│ │ │3分許 │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公司租│ │ │ │賃之www .ergocity .com .tw網站│ │ │ │,無故變更該網頁首頁背景圖像電│ │ │ │磁紀錄,置換為美女照片 │ ├──┼─────────┼───────────────┤ │ 3 │105 年11月19日7 時│無故輸入雅悅有限公司向原告公司│ │ │4分許 │租賃之www .bdskincare .com .tw│ │ │ │網站帳號密碼,致生損害於原告公│ │ │ │司 │ ├──┼─────────┼───────────────┤ │ 4 │106 年1 月22日0 時│以不明方式取得帳號密碼,登入人│ │ │53分許 │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公司租│ │ │ │賃之www .ergocity .com .tw網站│ │ │ │,無故變更該網頁首頁背景圖像電│ │ │ │磁紀錄,置換為美女照片 │ ├──┼─────────┼───────────────┤ │ 5 │106 年1 月22日3 時│無故以不詳電腦程式在安法國際股│ │ │40分許 │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租賃之www.adan│ │ │ │ceshoes .com .tw網站註冊29827 │ │ │ │筆之大量會員方式,造成網頁瀏覽│ │ │ │速度降低,干擾公眾瀏覽該網站及│ │ │ │原告公司對該網站之管理運作 │ ├──┼─────────┼───────────────┤ │ 6 │106 年1 月30日8 時│無故以不詳電腦程式在實創國際生│ │ │39分許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租賃之www │ │ │ │.adan ceshoes .com .tw網站註冊│ │ │ │74553 筆之大量會員方式,造成網│ │ │ │頁瀏覽速度降低,干擾公眾瀏覽該│ │ │ │網站及原告公司對該網站之管理運│ │ │ │作 │ ├──┼─────────┼───────────────┤ │ 7 │106 年2 月1 日3 時│無故以不詳電腦程式在安法國際股│ │ │7分許 │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租賃之www.adan│ │ │ │ceshoes .com .tw網站註冊58214 │ │ │ │筆之大量會員方式,造成網頁瀏覽│ │ │ │速度降低,干擾公眾瀏覽該網站及│ │ │ │原告公司對該網站之管理運作 │ ├──┼─────────┼───────────────┤ │ 8 │106 年2 月2 日7 時│無故以不詳電腦程式在實創國際生│ │ │42分許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租賃之www │ │ │ │.celena .com .tw網站註冊24218 │ │ │ │筆之大量會員方式,造成網頁瀏覽│ │ │ │速度降低,干擾公眾瀏覽該網站及│ │ │ │原告公司對該網站之管理運作 │ ├──┼─────────┼───────────────┤ │ 9 │106 年2 月5 日6 時│無故以不詳電腦程式在實創國際生│ │ │18分許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租賃之www │ │ │ │.celena .com .tw網站註冊9837筆│ │ │ │之大量會員方式,造成網頁瀏覽速│ │ │ │度降低,干擾公眾瀏覽該網站及原│ │ │ │告公司對該網站之管理運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