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22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220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宸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家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學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8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8,294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