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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220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220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宸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學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8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8,294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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