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2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220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宸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學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8,2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